為規范處方管理,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衛生部日前制定《處方管理辦法》。該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
《處方管理辦法》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對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處方權的獲得、處方的開具、處方的調劑、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做出明確規定。
衛生部新聞發言人12日介紹說,《處方管理辦法》具有四個特點:
一是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
二是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種至2種;
三是規定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醫師開具院內制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
四是要求醫療機構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